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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

辽宁-沈阳 01-25 15:58  悬赏 20  发布者:sxs1743 回答:(2)
您好,我们公司于2009.8月派我出国留学,时间1年,提供生活费、出国之前的培训费、路费,共计8万左右。出国期间的工资照发。并且签订合同,回国后要继续在公司工作5年。我于2010.7月回国,由于一些待遇方面的问题,想辞职。(公司领导出国之前口头答应的待遇,回国之后相差太大。)合同上写明,如果违约,要返还出国期间生活费、培训费、路费等公司所有开销,以及出国期间的工资。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另加总额的30%的违约金。我想问的是:出国期间的工资,以及30%的违约金是不是应该返还?公司总花销共计8万左右是不是应该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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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25 16:21
1、要能证明实际待遇不如公司承诺待遇,辞职无须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
2、如不能证明实际待遇不如公司承诺待遇,则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履行合同应分摊的培训费;
3、工资、生活费、路费无须返还。
回复时间: 2011-01-25 16:03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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