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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情况说明:鄙人于2010年12月14日就职湖南长沙联通分公司

湖南-长沙 03-19 14:4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个人情况说明:鄙人于2010年12月14日就职湖南长沙联通分公司,于2011年4月1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签属用人单位为长沙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中写明派遣鄙人至长沙联通公司就职,一直以非全日制员工身份就职长沙联通且于2015年2月16日止,离职原因待日后详细的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不得超过24小时,工薪以小时计算,工资发放周期不得超过15天,而实际情况为我们的工作时间大部分工作日均超过4小时以上,且我们工资发放形式以底薪+提成发放,发放周期为1月一支付,同时我们的工资不管发放多少,公司均以按实发金额的6.8%的税金扣税(包含提成佣金也是如此扣税)且鄙人工作4年时间,公司未给我们购买社保,仅到了一定级别红海人力资源才会给予我们购买工伤保险。跟我同等情况的员工占据长沙联通70%以上的员工总数。特此基于以上情况,我想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特想咨询律师我是否能得到以下几方面的补偿及损失:1,以上情况属实,我签订为非全日制员工合同,而实际是以全日制员工身份上班做事,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中,我的用工是否可以算全日制员工。2、若算全日制员工,长沙联通是否应补偿我离职前4年内未缴纳的社保全数金额或一定占比呢?3、根据工资税规定,扣税不超过3500元是可以不用扣税的,而实际情况却不然,特长沙联通是否有必要退还鄙人不该扣的所有税金呢?4、现公司将我开除,且将我在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扣发了,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发我所得的劳动工资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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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9 15:37
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亦可准备相关材料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此案。
谢谢采纳及如需帮助,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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