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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外的保密协议条款是否合理

广东-潮州 03-19 20:04  悬赏 0  发布者:iphone…… 给我留言  回答:(1)
公司除了《劳动合同》外,还要签订保密协议:
其中两条:
1.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双方按《劳动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乙方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并构成违约。 最后一句话合理吗?应该如何修改?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意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这一条合理吗?应如何表达符合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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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9 21:43
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是需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第一是培训费,参加培训后未做满约定的工作年限,需要按比例赔偿培训费;第二是竞业限制,在解除合同后约定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在此期间公司支付补偿,但如果劳动者违反,则承担违约金。
而你所述的情况都不属于这种情况,故即使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
追问:

30倍的违约金不合理吧,一般业务方面这个多少合理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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