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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二审应诉的问题

 03-20 18:33  悬赏 0  发布者:haibin……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徐州 回答:(13)
我于2013年1月29日借款6万元给另外一人赵某,约定利息三分,当时扣了利息1800,赵某于2013年5月还了三万,后又经多次催要在14年4月还了1.5万,余款不还了,我于14年9月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偿还本金24000及利息,诉讼费由赵某承担。
  现在赵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判决对事实认定和利息计算有差异,请求上级法院重新核实。上诉人在借款后,偿还被上诉人本金4.5万元,当时和被上诉人口头约定利息待后期偿还时一次性付清,原审法院对此并未查明事实,计算利息应按13200元本金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不应由上诉人全部承担,根据原审法院诉讼数额,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本息4万余元,但经法院判决,上诉人并未应承担上述款项,因此上述人只应承担部分诉讼费。
问题:下礼拜开庭,我想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应对?
问题补充:
本次问题,特别要感谢付玉山律师、凌爱军律师和徐君伟律师律师,也要感谢另外几位律师,网站规则是只能采纳一位律师的意见,所以很对不住没有采纳意见的律师。由于付律师是第一个给我电话的律师,也是我追加问题第一个给我回复的律师,所以我决定采纳付律师的意见。另外几位律师,非常感谢你们!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3月20日 19时16分
你好!
首先,在一审判决没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那么在二审中对方没有新的证据,一般都维持原判。
其次,一审判决规定日期没有履行,要加倍支付利息。
最后,在二审开庭时可以坚持原来意见即可。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付律师的帮助,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20 19:25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如果您借给对方本金6万元,又从中扣除1800元利息,那么实际借款本金是58200元;
        其次,对方曾经还款4.5万元,那么剩余本金应当为58200-45000=13200元,因此,对方认为应当按照13200本金计算没有问题;
        再次,根据谁败诉谁承担费用的问题,那么诉讼费原则应当由被告承担。
        最后,经过法院审查,关于利息问题很可能改判,那么诉讼费还是由被告承担的,这个问题不大。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追问:

我是13年1月份借的钱给他,约定期限一个月。他还款的时间是13年5月还3万,14年4月30还1.5万,我起诉时的利息计算是先扣利息再还本金的计算方式,一审法院也是这么判决的,只不过利息我是按照三分算的,法院怎么算的我不知道,他按照13200算应该是不合理的吧?

回答:

如果你们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那么对方是逾期支付的,那么可以从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支付借款本金、剩余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那么这样的话,您的主张应该是没问题了,因为您前面没有说逾期的问题,这样的话,一审法院认定问题不大,那么二审基本是维持原判。您可以积极应诉即可。如果满意,还望您采纳,谢谢!


针对本案,除上述阐述外,本律师跟您做一个简洁总结,供您参考:
1、二审开庭时,可以明确告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无误,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本案关键及争议问题是你们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偿还的数额是本金还是本金和利息问题。本案中,对方逾期(2013年2月前)支付的,并非完全是本金,里面还有利息,因此,4.5万对方的还款并非全部为本金,还包括逾期的利息,这个到时二审可以主张。
3、关于一审诉讼费问题,您可以主张一审法院是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相关规定认定的,且被告已败诉,那么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诉讼费也应当由其承担,且数额经一审法院认定无错误。
4、在二审期间,只要您围绕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和认定结果去主张就可以了,不用担心。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并能够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昨天下午两点开庭,对方上诉人没有到庭,法官给对方打电话让他们半小时内到庭,他们说到不了了,结果法官就让我回来了。法官说我这个问题应该是维持原判。有个新问题是,判决后多久我能强制执行对方,执行强制执行应该注意什么?

回答:

您好,谢谢您对我的信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生效后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因此,您应该自生效判决后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免对方恶意转移财产造成执行难问题产生。
如果满意,还望您采纳,谢谢。

回复时间: 2015-03-20 19:50
首先,在一审判决没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那么在二审中对方没有新的证据,一般都维持原判。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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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3-20 20:15
应当判决支付利息至判决之日,申请执行时可延伸至最终给付之日。
回复时间: 2015-03-20 20:17
1、一审判决错误不合理应该纠正;2、应该判决一、借款本金应该是58200元,被告归还4.5万元,尚欠13200元,被告应该于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二、被告应该给付13.1.9日至13.5月某日58200元、的借款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应该给付2013.5.某日至2014年4月某日28200元的借款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应该给付2014.4.某日至给付之日的13200元的借款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如果你起诉是偿还本金4.5万元,那法院应该判决本金已经给付,只判决给付利息即可。
回复时间: 2015-03-20 21:17
建议聘请律师应诉。
回复时间: 2015-03-20 21:37
建议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3-20 22:18
一般维持原判,应该判决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回复时间: 2015-03-20 22:38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的借款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超过期限的,对方不仅仅要支付本金,利息和逾期支付的利息了。因为不知道具体的还款期限,所以暂时不能给您数字化的表述了。
其次,关于借款协议中先扣除利息的手法实际是扣除了本金的数额。《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如果您借给对方本金6万元,又从中扣除1800元利息,那么实际借款本金是58200元;(还款期限不明确的前提下计算的)
再者,又回到了借款协议的还款期限了,如果还款期限比较短的话。那么已经归还的4.5万就不是本金的数额,而是本金加上利息还有预期支付的利息总额是4.5万,实际本金必然少于4.5.可能本金只有24000元的。所以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的。
最后,二审审理主要看事实和法律适用,还有法律程序的错误有无的问题。一般来说都是维持原判的。您只要在开庭跟着法官引导走就可以的。
以上是我的分析,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3-20 22:42
补充一点:
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一般在民间借贷中,会主张对方支付利息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法院也基本全部会支持的。在申请执行的时候,在执行申请书中也不要忘了注明这一点。利息是可以请求道对方实际支付完毕的日子的。利息。本金。逾期支付的利息都在这里面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还望采纳
我的补充: 2015-03-20 22:49
还有一点,对方上诉的理由就是忽略了还款期限的问题,这是本案上诉审理说明的关键。您在开庭提请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注意。上诉人支付的4.5万不是本金,这4.5万是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在内的。上诉人的本金实际是没有这么多的。
这一点审理清楚了,本案也就明了了!
还有一点就是民间借贷的贷款利息最高额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是不予以支持的。利息支持的时间法院基本都是到判决实际支付日的您可以放心。
追问:

你好,你的回答很详细。借款期限是一个月,也就是13年2月底到期。

回答:

你好,如果确定了付款期限了。那么本案就很清楚明了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应该是没有错误的。而且一审的计算方法在提交二审核实的时候本案就可以本采纳的。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基本就确定了。
本案的金额需要分段计算的:13年2月份之前的钱:利息。
13年2月份以后的:本金58200+借款之日起的利息+3月份开始的逾期支付的利息。
所以说13年5月份和14年4月份共计支付的4.5万中需扣除借款利息和逾期支付的利息。逾期支付的利息最高可主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再细化3万元里面就开始扣除两类利息了不到三万,后一万五基本是付利息了。综合下来实际本金已经支付只有30000余左右的了。
再者您起诉时还需要扣除从14年4月到九月的利息。实际本金欠款数额24000余元应该清楚明确的。
综上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法律违约性内容,原判应当维持!一审二审诉讼费将由一审被告全部承担的。
以上是我分析望采纳!

追问:

昨天下午两点开庭,对方上诉人没有到庭,法官给对方打电话让他们半小时内到庭,他们说到不了了,结果法官就让我回来了。法官说我这个问题应该是维持原判。有个新问题是,判决后多久我能强制执行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应注意什么?

回复时间: 2015-03-21 11:54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如果您借给对方本金6万元,又从中扣除1800元利息,那么实际借款本金是58200元;
    2、对于借款利息计算和余额计算方式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从2013年1月29日开始至对方2013年5月还三万时:按照58200元计算利息;
    (2)从2013年5月还三万时起至对方2014年4月归还15000元时:按照58200-30000=28200元计算利息;
    (3)从对方2014年4月归还15000元时至今应当按照58200-45000=13200元计算利息;
    当然按照这样计算,就属于正常情况下进行计算。这样将这些利息和13200元本金相加就是现在对方应还款项,而且还可以要求将这些款项作为总债务,并要求共同计算利息至对方给付之日。
    但是还有一种方法也是可以的:
    也就是将各次计算的利息加在还款以后还剩下的本金当中再计算利息,每一次归还一定本金以后再加上该期限内的利息作为全部本金计算利息,这样相加就是要求对方还款的累计金额,但是,这需要法官来作为最后认定。
    因此,你到底按照怎样的情况计算的利息和本金,这是本案的焦点,因此,你如果按照这些方法计算的利息,应当得到法官的认可和支持的。
    3、对于对方的上诉理由,你积极应诉时不予认可或者不同意,并可以将你的计算方法告知法官,并积极与法官沟通,说明你的计算方法是合适的,银行也都是这样计算贷款利息的等情况,争取得到法官的支持。
    4、对于对方所说的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这都不是问题,你可以说根据法律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等规定,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的一方承担,而且一审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是合理合法的。
    那么,你在应诉时一定要说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判合理合法,应当予以维持。那么再说你的理由,并要求法官依法判决即可。
    建议你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向法官提供同期银行利息的标准以及你分项计算方法等,争取得到法官的认同。、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21 15:21
一、赵某称本金是13200元的事实难以成立。赵某偿还的4.5万元中要扣除利息,剩余的才能作为本金。因此,赵某在无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其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二、关于诉讼费承担的原则是由败诉方承担的,一般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三、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利息给付到对方实际支付之日的。
回复时间: 2015-03-23 12:35
你好,可以来电详询。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话利息是不支付,只能从起诉之日算利息。
回复时间: 2015-03-2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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