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年遇春  陆腾达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关于禁止因其他债务强制执行基金财产

上海 04-30 12:56  悬赏 0  发布者:chengc…… 给我留言  回答:(1)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本条是对基金财产不得非法强制执行的规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指定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以及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等。从强制执行的对象来看,一般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基金财产与信托财产一样,既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投资于基金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因此,不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权人,还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要求其债务人用基金财产偿还债务,也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基金财产本身应当承担的债务例外: 
    一是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前,债权人已对该基金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权人主张权利无法实现时,可以对该基金财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是不是说被执行人交通事故发生前购买的基金应不属于被事故另一方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请说明具体法律条文或有关司法解释,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03 10:12
怎么可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请仔细读一下。

以下是一般的实务操作步骤。

第一,依法送达各种法律手续,限期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冻结被执行人的基金结算账户后,在送达冻结裁定书的同时,应及时给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实施赎回操作,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实施赎回操作,如果被执行人实施赎回操作的,按结案处理。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赎回操作的,应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刑事责任。

第三,强制实施赎回操作,实现执行请求。在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刑事责任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实施赎回操作的,法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下达强制赎回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基金资产实施强制赎回,以实现执行请求。当然,司法强制赎回后,并不影响追究被执行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法【2007】201号《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罚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及第一条第(五)项中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924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24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69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49
广东 深圳
人气:13609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5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