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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用地合同纠纷

河南-商丘 01-30 09:45  悬赏 20  发布者:135923……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 供销社的一名职工,1995年我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领导开会研究讨论,最后决议采取两种建房方式即:集资建房和独资建房。集资建房没搞成,采用独资建房的方式。
     在我建房时我单位与我达成了如下协议: 甲方:供销社 乙方:范 ----- 一,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建房用地。甲方提供的用地乙方只享有长期使用权,所有权仍属甲方。二,建房由乙方独资建,一切费用以及今后的维修由乙方负责,房屋所有权属乙方。三,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活环境的情况下,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绿化。四,甲方如有统一规划或建设时,甲方要考虑到乙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如受到损害,甲方要给乙方妥善的安排和经济补偿。 此协议一执两份,甲乙各执一份。此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有效。不经双方同意,任一方不得悔约,否者包对方经济损失。 协议签定人: 甲方:供销社 (单位章) (主任章) 乙方:范----- 一九九五年八月。 
现在供销社的新领导以政府搞小城镇建设为由,要拆除我的房子并要通过法院解除上述协议,他这样做合法吗?他这样做算不算毁约?要拆我的房子该给我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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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30 10:58
建议请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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