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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商品房物业费用交费

 03-30 11:29  悬赏 0  发布者:好生气地说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汉中 回答:(1)
我于2011年看了一套商品房(正在修建中),并分期付款的方式分三次付清房款,第三次付款是在2014年2月付清房款,契税,大修基金等才拿到房钥匙,搁置了一年,现在准备装修,去物业上办理施工许可证,但物业说是开发商在2013年1月给他们交的房,前期物业费要从2013年1月开始算起,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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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3月30日 11时53分
不合理。
追问:

那么应该从什么时间算?而且前期物业费按正常物业费的70%算,是物业法上规定的吗?

回答: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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