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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继承问题咨询

福建-福州 04-01 23:14  悬赏 10  发布者:jingo2…… 给我留言  回答:(1)
奶奶于1997年购置一套房改住房,该房原是我爷爷单位(爷爷已于1996年去世),房款由我爸出资,计算购房款时计算了我奶奶和我爷爷的工龄,且我爸是购买该房改房的第一继承权人。我奶奶于1998年去世,房产证的出证时间是1997年。我爸和他的兄妹一共3人,2009年我爸的2个兄妹做了放弃继承权公证,但公证处调查出我爷爷在与我奶奶结婚前还生有1女(但该女与我奶奶无任何关系),必须让那1女也做放弃继承权公证,因暂时不能联系上,所以公证未完成。经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和关于对“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建议的答复均指出该房产购置于配偶的去世后,且只享受了政策性补贴,非公积金和非夫妻共同出资,应属于我奶奶的个人财产。但2013年最高法废除了[2000]法民字第4号函,判定房改房因历史政策的特殊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这里我想问:
1、2009年时在[2000]法民字第4号函废止前,也就是说该时期房产还是属于我奶奶个人所有,我爷爷婚前的女儿于该房产并无继承权关系。公证处应只需做我爸和其2个兄妹共3人的继承权公证,因其公证处自身原因导致该公证未能完成,现2014年是否可排除我爷爷婚前的女儿而将公证继续下去?
2、我爸是该房的第一继承权人,如果分割房产是否可多分?我爸出的购房款,在财产分割中,如何经济赔偿?我爷爷和奶奶常年由我爸赡养和伺候,这部分在分割房产时是否可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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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02 22:23
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追问:

1、我爸出资的购房款是否在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的财产中?如果不是剥离出来后如何赔偿?
2、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公证处的公证依据有没有影响?

回答:

不看出资看房产证
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回答:

不看出资看房产证
公证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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