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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专利奖励

江苏-南京 04-04 10:09  悬赏 0  发布者:vegale……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2014年4月向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于2015年2月获得授权,但是我已于2015年1月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多次向单位主张按照公司文件要求对发明专利奖励,公司均以未获得授权拒绝。 

近日获得授权之后再次向原单位主张专利奖励,公司以2014年8月已经对相关文件做出变更,要求专利要经过公司内部评审后再决定奖励数额。

现在有如下问题需要向非常困惑: 

1. 专利登记申请日为2014年4月,2014年8月公司做出的对奖励政策变更制度是否对之前已经登记申请的专利有效? 

2. 在2015年1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中有规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之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互不追究”。那么我在离职后是否有权向原单位追讨发明专利的授权奖励?

3. 知识产权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4. 如果单位拒不支付任何专利奖励是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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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04 10:51
可以起诉解决
追问:

胜算多少,奖励办法是参照哪个?

1. 申请时公司的文件
2. 申请后公司看到授权的可能性大,恶意修改的文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七十七条规定的3000元?

回复时间: 2015-04-04 13:11
1.专利发明人获得奖励是法定的,公司无权改变;
2.解除劳动关系,与发明奖励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仍可以主张奖励关系;
3.知识产权的争议与劳动关系无关;
4.单位不支付奖励是违法的。
回复时间: 2015-04-07 16:06
单位应该支付你的奖励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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