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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资金赔偿问题

吉林-延边 02-06 10:15  悬赏 5  发布者:AAAAAA…… 给我留言  回答:(3)
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也是采矿权人以口头形式叫我在他矿区内投资建井,但没有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及任何书面协议约定。
现有建井费用支出票据为证明:我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物力,办理各项有效证件(采矿许可证、环境治理备用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人工资,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款,电费材料,井下伤亡抚恤金,煤炭监察对事故行政罚款等一切费用支出)。全部由我自筹自借,自筹有建井施工按煤矿安全规程探防水时去放原有煤矿采空区积水及平整地面老采空区塌陷坑,生产出部分,劣质煤炭。自借是民间借款来维持矿井建设。建井未达到国土资源厅矿管处批复出让有煤炭资源深度。到2009年8月末,采矿权人将我投资建设的矿井无偿收回,他自己继续开发。
1、咨询这官司属于什么性质
2、我投资建设的矿井由采矿权人无偿强行收回,则建井时债务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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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06 10:19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属于民事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2-06 22:48
实际支出损失可要求采矿权人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2-12 22:07
合同纠纷

他无权单方收回      因为中国是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

请和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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