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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原告的诉状里时间与事实不符,现在被告第二次收到法院传票,合理吗?

江苏-无锡 04-07 14:39  悬赏 0  发布者:Luis11 给我留言  回答:(4)
14年年底收到法院传票,附带房屋租赁协议和原告诉状,事由是拖欠13年房租;但事实是13年房租已交,未交的是2014年的房租;第一次开庭去了,也和审判员陈述了这个事实,现在又收到法院传票,且信封里只有一张传票,其他什么都没有,请问被告可以不去吗?法院第二次传票是宣判结果还是还要再次审理?诉状与事实不符是不是表明诉讼不成立,能不能请求法庭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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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07 16:22
被告不去的话,会缺席判决,对你不利的。建议积极应诉
回复时间: 2015-04-07 14:46
您好!
既然已经收到法院传票,建议出庭,向法庭将事实陈述清楚。
回复时间: 2015-04-07 14:48
1、被告收到传票后,即使有异议,也不建议不去参加庭审。因为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审判的。
2、第二次传票到底是干什么用的,传票上应该有说明。或者直接与主审法官、书记员联系。
3、除反诉外,被告是不能提出撤诉的。撤诉是原告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5-04-07 16:21
不去出庭,对你不利。这次是何种程序,看传票上的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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