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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认定

广西 02-09 09:49  悬赏 35  发布者:罗氏沼虾 给我留言  回答:(3)
某通信公司在劳动人才市场招聘员工,我经过竞聘、面试、试用期后成为该公司一员,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才知道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与通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招聘过程中劳务派遣公司从未出现过,之后我以该用工性质在通信公司工作7年之今,请问通信公司这样的招聘方式是否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六条所诉: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样我在通信公司工作7年后还是已劳务派遣性质工作是否合理?谢谢!!!
问题补充:
竞聘时通信公司没说是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也没说是和通信公司签劳动合同,签劳动合同时通信公司拿给的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劳务派遣公司的委托书我没见过。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我们只是听说是通信公司把钱转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养老保险等五金全是在工资里扣出,但具体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就不是我们知道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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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09 16:42
根据合同相对性,你和谁签合同就是谁的职工。
回复时间: 2011-02-09 10:47
当时你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还是某通信公司代替派遣公司与你签合同,他们有没有派遣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支付报酬,还是派遣支付。养老保险谁替你交。
回复时间: 2011-02-09 11:42
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与谁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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