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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內容都是對賣家有利的,買家風險大,是否可以增加條款降低風險

上海-松江区 04-15 11:48  悬赏 0  发布者:shengx…… 给我留言  回答:(5)
現簽定居間協議,已交定金兩萬,半年后過戶,但一月內要付首付,現覺得風險太大了,是否可以提出增加條款以及延遲付款日,這算違約嗎?如上家不同意增加條款算他違約嗎?
问题补充:
因賣家房產到十月才滿兩年,所以約定半年后過戶,但需要先簽買賣合同,付第一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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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16 11:39
需要变更合同的话要与对方协商
回复时间: 2015-04-15 12:03
可以协商约定其他条款,如上家不同意增加條款算你違約。
追问:

現在合同有糾紛,不按約定日交易也算違約嗎?

回复时间: 2015-04-15 12:26
需要变更合同的话要与对方协商,征得对方的同意,如果对方不同意变更的,那么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
回复时间: 2015-04-15 13:38
您好,合同的条款是可以双方进行协商补充增加的,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若上家不同意增加条款,即未对原合同进行任何修改,那么已经签订的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去履行,未按约定履行则会导致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追问:

那這份合同明顯的是完全對賣方有利的,買方的風險太大了,中介公司在這中間也沒有履行他的責任義務,一直在說沒有風險,那如果半年內國家又恢復營業稅了呢?這個風險不應該只讓買家來承擔。賣家還是個外籍人士,如果我現在付了第一筆款,而半年以后他又不出現了呢?所以,我現在要求增加條款,延期付款,在這樣的情況下沒經對方同意還是只能按原來的合同付款嗎?

追问:

賣方房子未滿兩年,合同約定滿兩年再辦理過戶,那付款該如何操作?

回答:

目前就您所描述的来说,合同不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况。合同可能是对于卖方更有利,但是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若国家又恢复营业税,这风险不是由双方当事人过错造成的,且无法预见,按照公平原则,我应双方共同承担,或双方再对其进行协商。卖方为外籍人士,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您之前与其签订合同时,就应考虑到相应的风险。所以已经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共同适用的。
具体付款如何操作,您与其有约定么? 有约定就按约定履行。

回复时间: 2015-04-15 13:46
需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追问:

能詳細說明嗎?如果對方不愿意簽定補充協議,而我也沒有按原來的合同履行付款,算我違約嗎?

回答:

未按原来合同履行,属于违约。

追问:

但是現在我對這份合同提出異議,有糾紛還必須按原來的履行?

回答:

有纠纷,可起诉解决。

回答:

有纠纷,可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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