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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02-12 13:19  悬赏 0  发布者:小小星际 给我留言  回答:(1)
陆律师:您好!
我于2010年3月26日进入目前的单位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不帮买保险),公司于当年7月份开始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生育险。2010年10月初我怀孕了,根据医生推算的预产期是2011年6月20日。请问,像我这种情况,今年6月份孩子出生后我可以顺利拿到生育险的补贴和赔偿吗?我听说要在生产前连续交纳12个月的生育险,生产后才能拿到应有的生育险的补贴和赔偿,是这样的吗?如果这样算的话,我公司于2010年7月开始帮我买生育险,到预产期2011年6月,刚好是第12个月,这样算是连续12个月吗?(补充说明一下: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期间由于身体原因我一直在家休养,无工作。在这期间我是以个人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由于种种原因,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我的保险金是于2010年12月底才一次性交纳给南宁社保中心的,不知道这个会不会影响到生育险??)
另外,怀孕后由于有先兆流产的症状,我住院了将近2个月,出院后医生也建议至少要在家卧床休息一个月.休息了一个月后身体还是经常不适,产检时医生建议继续休息,所以一直没上班。住院期间公司不乏人和工资给我,同时让我自己缴纳保险(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都是要我自己付),但没有说要解雇我,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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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12 14:05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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