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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北京 05-06 18:37  悬赏 10  发布者:linda1……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于1999年9月20日到现单位:某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因为其是办事处性质,没有在北京进行工商及税务等登记)。现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直到2007年12月1日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缴纳任何保险。我的同事们和我情况一样。
因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新《劳动合同法》,我们公司总部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签了至少三次:第一次签时,公司告知“合同期限签1年,即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其中无试用期(因我是老员工)”等等。但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告知上次合同为老版本,作废,须重签;第二次签时,又换了新版本合同,其封面和里面的条款增加、改动不少。又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又告知上次合同又作废,还须重签;第三次签时,已是2008年6月左右,公司告知“此次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3个月”等等,此次合同就是现在我和公司总部各执一份的正式《劳动合同》。公司领导早就明确告知大家:每个人都必须签,而且是按公司的要求签。即使对哪处有意见或认为不合理,你若还想干就必须签,不签走人。并且,公司给我的保险为补贴形式,与每月工资合在一起打入工资卡。(公司规定补贴金额最高200元/月封顶。因我在老家社保局自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故选择补贴形式,现在公司每月补贴181元),但是自2008年4月1日起才开始发放补贴。
现在,我是否可以告我单位:1、自用工之日起至2007年12月 1日期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故索赔此期间的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至2008年4月1日期间,未给我缴纳任何保险,故要求公司补偿此期间的所有保险。2、具体赔偿金额?(具体计算标准、方法?)。3、我是先去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相关部门立案还是可直接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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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06 18:51
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从用工之日到2007年12月1日,您要求公司向您支付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关于保险,如果公司没有缴纳,公司应当予以补偿。另外,劳动争议仲裁时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您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09-05-06 22:59
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09-05-07 08:31
建议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09-05-07 11:24
你好!
协商处理为好,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
北京律师祝永根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回复时间: 2009-05-09 13:34
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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