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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债务法律问题咨询

 05-07 10:46  悬赏 10  发布者:kingis……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5)
律师您好!下面我简单陈述一下。
事件前提: 
1。 
2005年8月,甲方买房,当时女友(以下简称乙方)家出了14万元支援房子首付。 
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汇款到帐的帐户为乙方的名字。 
打款时是乙方跟她家人沟通,口头上没说清是借钱还是给钱,也没有字据。
但甲方跟乙方口头说过,14万算借的,一定要还给乙方家的。 
房子是贷款的,户主名字为甲方。 
2。 
2006年11月,甲方,乙方分手。 
3。 
2007年2月,乙方家人跟甲方提出还钱,数额要求是19万。 
(理由是乙方认为14万元属于投资行为,应该按房子的市价要求利息5万元) 
甲方在电话里曾答应考虑。 
4。 
从2007年起,到2008年4月间,甲方分几次汇款给乙方父亲的帐号,共计14万元整。 
汇款存根都有保留。在确认14万全数到帐后,甲方电话告知乙方家所有钱已还清。 
5。
乙方从2004年初到2006年11月二人分手为止,一直没有工作。
生活各项开支(房租,吃饭,购物等)均由甲方承担。
6。
由于乙方没有工作, 购房相关费用:
房子首付的一部分(14万以外),收房费用(税费等),贷款月供等,一直全部由甲方负担。 

问题: 
2009年5月,乙方父亲通过短信,要求甲方给他5万5千元(5千元为新生利息)。 
甲方认为14万属于借款行为,已经全部偿还。乙方额外要求的金额不必回应。
在此,
1。甲方的观点是否成立?希望了解相关法律或者类似案例。
2。如果依据法律判断甲方需要多给钱,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非常感谢!
问题补充:
感谢祝永根律师在电话里的细心解答!!!
问题3:乙方如果要起诉甲方,有没有时效性?
比如从乙方主张债权开始(2007年2月),2年内如果不提起诉讼,就失去诉讼权。

感谢刘洹岑律师非常清晰,有针对性的回答。
还想多问一个问题:
4。
2005年8月对方借款14万给我。
2007年2月对方电话要求还款。
截止2008年4月,我把14万全部还清。
假如对方想要起诉我,时效性应该到什么时候呢。
是2010年4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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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5月07日 19时45分
一、乙方主张投资,需要有切实的证据。
二、视为借款,不付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债权均有时效限制。
时效从履行期满时起二年,其间债权人主张债权或诉讼的、债务人承认履行债务的,时效中继,重新计算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刘洹岑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条款。
并作出非常清晰,有针对性的回答。
祝您事业进步!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07 11:02
应该定性为借款,从乙方第一次主张债权开始计算利息(到实际支付时止)。
回复时间: 2009-05-07 11:20
你好!
应属借款!以协商处理为好,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北京律师祝永根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回复时间: 2009-05-07 15:35
是借款,及时索要。
回复时间: 2009-05-08 06:54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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