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刘海鹰  蒙彦军  申维丰  李晓航  
该问题已关闭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山东-淄博 04-21 09:51  悬赏 0  发布者:qqoop 给我留言  回答:(5)
自己怎么去申报?马上快一年了,公司想托着,是不是一年之后不报就属于自动放弃了?自己申报需要什么准备什么东西?是不是申请时间在一年之内就行?还是鉴定的结果在一年之内?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山东-淄博]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3508951909
  • 10835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21 10:28
一般先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后去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残,现在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中止手续。
追问:

我是去年6月份出的事故,公司让下个月填表,6月份给申请认定,请问超过时间了么?

回答:

公司可能在拖时间,建议去办理中止认定以待维权。

追问:

哦,谢谢

回复时间: 2015-04-21 10:30
这是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的
回复时间: 2015-04-21 10:09
您好,工伤处理流程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维权所需要的法律程序。
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对所发生的事故伤害是否算工伤的确定。只能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一般为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其他机关无权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
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确定劳动关系。
二、劳动能力鉴定
对于存在伤残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进而确定工伤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
注:对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次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自治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
三、劳动仲裁
对于不能协商解决上述工伤待遇纠纷的,工伤职工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开庭审理,作出裁决。
四、民事诉讼
对于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次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对起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回复时间: 2015-04-21 10:19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回复时间: 2015-04-21 15:54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代为帮助申报。申请时间在一年之内就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黑龙江哈尔滨
湖南长沙
安徽合肥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福建莆田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河北 保定
人气:161555
河北 保定
人气:287405
陕西 西安
人气:583006
浙江 杭州
人气:442582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425
辽宁 大连
人气:1300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