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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转让一次,须向甲方缴纳过户手续费1000元”是否能说明乙方有转让权

西藏 05-07 16:06  悬赏 20  发布者:雪儿飘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09年1月份交了六万元转让费从别人手上转了一间邮局商品房门面房,当时是经过邮局同意,并和邮局签订了一年的合同,签合同时我还问过负责签合同的工作人员,他们说暂时此房屋不会拆的,他们没听说此方面的消息。3月份邮局放话说不准我们转让,他们不再签合同,理由是此房屋要拆了重建。而且重建后我们要想再要原来的那间门面房必需要参加竞价,邮局通过竞价加钱的方式再向我们租凭房屋是否合理?现在一直在说要拆,但具体什么时候拆邮局方面也没有定下来,只是不让我们再转让,合同到期也不打算再和我们续签合同了。合同上有“每转让一次,须向甲方缴纳过户手续费1000元”邮局现在不让转让是否合理?
    因为生意不好再加上人手不够,我本想转让,邮局不允许,我只好把他租给别人了,上次去交房租时我和邮局负责这方面的人说我已把房子转租给别人了,他也没什么表示,不知这样会不会存在其它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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