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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州,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民事经济纠纷的一个案例: 情况是这样的

广东-广州 04-27 00:16  悬赏 30  发布者:微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广州,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民事经济纠纷的一个案例:

情况是这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但登记业主有充分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自已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并且实际经营者也签署声明承认该事实,并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于原先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所以旧的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核准已经合法注销,在此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实际经营人也愿意全部承担(书面自认《声明》有实际经营人的签名并按指印)。现在的营业执照也已注册为与实际经营人相符的名字,商户名还是原来的没有变。

问题来了,实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与供应商存在债务纠纷,而且这些债务是在旧的营业执照注销之前产生的,现在供应商拿实际经营人没办法,便一纸诉状将原来的登记业主告上了法庭,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个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此时债权人也可以将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人列为共同被告,请问,如果登记业主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已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并且实际经营者也愿意承担全部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到时法院有可能会怎么判?即便能出具这些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的事实证据,登记业主有可能还会被判承担多大的责任?谢谢。

(注:《场地租凭合同》自始至终也都是实际经营人与管理处签订的,另外在一份起诉客户的民事《判决书》上,有一笔巨额债权,当地法院也认同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全部将债权判归实际经营人所有,加上他的自认《声明》,都可以证实,登记业主确实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后来营业执照已经重新注册成实际经营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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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27 09:41
登记业主可以与实际经营的业主通过协议承担对外债务,这样即使法院判登记业主和实际经营人承担义务,也可以转嫁到实际经营人身上。
回复时间: 2015-04-27 21:10
登记业主可以与实际经营的业主通过协议承担对外债务,这样即使法院判登记业主和实际经营人承担义务,也可以转嫁到实际经营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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