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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书
上海-宝山区 04-30 10:39 悬赏 0 发布者:王兆存wzc 给我留言 回答:(1) 执行异议书
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执行庭、徐振华法官: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一案,因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贵院中止执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异议。
一、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宝山区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但执行庭拒绝执行,2015年4月17日,执行庭以申请人执行人和被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口头裁定中止本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认为,2014年7月31日在被执行人胁迫下签订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及时在2014年8月1日向执行庭告知了被胁迫的事实,且明确不认可该协议,直至今日,申请执行人也从没认可该协议,且自2014年8月1日起一直请求执行庭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宝山法院执行庭全然不顾上述事实,全然不顾申请执行人被胁迫的事实,全然不顾申请执行人及时报告给执行庭的事实,全然不顾申请执行人从没有认可该协议的事实,全然不顾申请执行人一直要求恢复执行的事实,全然不顾该协议没有全部履行的事实,全然不顾该协议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的事实,全然不顾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定,而仅仅以申请执行人没有证据证明受胁迫为由,就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执行庭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立即予以纠正。
二、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正式向贵院申请执行,直至今日仍未执行完毕,执行局在执行中已经多次违反法律法规:
1、执行庭至今没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钱款执行到法院来,诉讼费15065元及银行利息50余万元;
2、2014年4月份,执行庭对申请执行人承诺在2014年的五一节前执行完毕,那么是什么外因干扰了正常执法?
3、2014年6月份,执行庭又对申请执行人承诺在被执行人的申请再审驳回就立即恢复执行并一次性执行完毕,那么又是什么外因干扰了正常执法?
4、2014年7月份,执行局再次对申请执行人承诺在被执行人的抗诉驳回就立即恢复执行并立即执行完毕,那么又是什么外因干扰了正常执法?
5、2014年6月份,执行局还对申请执行人说“如果我们法院延误了执行时机,我们法院给你赔偿”。那么究竟是什么外因干扰了正常执法?
6、2014年7月份,执行局还对申请执行人说“检察院同意给钱法院就给,不信的话你去问检察院”,申请执行人问检察院回复说“钱在法院,给与不给是法院的事;即使抗诉也并不影响执行”。那么究竟是什么外因干扰了正常执法?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执行庭自2014年1月起就不再执行(法院公开信息显示,执行庭在2014年1月13日已经对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才提起再审申请,执行庭竟然提前4个月中止执行,已经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执行庭再次以尚有抗诉可能性为由拒绝恢复执行(没有任何抗诉材料),并要求被执行人提起抗诉,以便执行庭再次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期间,执行庭又多次要求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庭外和解。
在再审和抗诉被驳回后,即便申请执行人已经请求恢复执行,执行庭却仍然拒绝恢复执行,多次以领导指示为由拒绝执行本案。
综上,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庭又一次次中止执行的行为再次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予以立即恢复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2015年 4月30日
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执行庭、徐振华法官: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一案,因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贵院中止执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异议。
一、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宝山区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但执行庭拒绝执行,2015年4月17日,执行庭以申请人执行人和被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口头裁定中止本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认为,2014年7月31日在被执行人胁迫下签订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及时在2014年8月1日向执行庭告知了被胁迫的事实,且明确不认可该协议,直至今日,申请执行人也从没认可该协议,且自2014年8月1日起一直请求执行庭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宝山法院执行庭全然不顾上述事实,全然不顾申请执行人被胁迫的事实,全然不顾申请执行人及时报告给执行庭的事实,全然不顾申请执行人从没有认可该协议的事实,全然不顾申请执行人一直要求恢复执行的事实,全然不顾该协议没有全部履行的事实,全然不顾该协议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的事实,全然不顾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定,而仅仅以申请执行人没有证据证明受胁迫为由,就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执行庭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立即予以纠正。
二、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正式向贵院申请执行,直至今日仍未执行完毕,执行局在执行中已经多次违反法律法规:
1、执行庭至今没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钱款执行到法院来,诉讼费15065元及银行利息50余万元;
2、2014年4月份,执行庭对申请执行人承诺在2014年的五一节前执行完毕,那么是什么外因干扰了正常执法?
3、2014年6月份,执行庭又对申请执行人承诺在被执行人的申请再审驳回就立即恢复执行并一次性执行完毕,那么又是什么外因干扰了正常执法?
4、2014年7月份,执行局再次对申请执行人承诺在被执行人的抗诉驳回就立即恢复执行并立即执行完毕,那么又是什么外因干扰了正常执法?
5、2014年6月份,执行局还对申请执行人说“如果我们法院延误了执行时机,我们法院给你赔偿”。那么究竟是什么外因干扰了正常执法?
6、2014年7月份,执行局还对申请执行人说“检察院同意给钱法院就给,不信的话你去问检察院”,申请执行人问检察院回复说“钱在法院,给与不给是法院的事;即使抗诉也并不影响执行”。那么究竟是什么外因干扰了正常执法?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执行庭自2014年1月起就不再执行(法院公开信息显示,执行庭在2014年1月13日已经对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才提起再审申请,执行庭竟然提前4个月中止执行,已经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执行庭再次以尚有抗诉可能性为由拒绝恢复执行(没有任何抗诉材料),并要求被执行人提起抗诉,以便执行庭再次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期间,执行庭又多次要求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庭外和解。
在再审和抗诉被驳回后,即便申请执行人已经请求恢复执行,执行庭却仍然拒绝恢复执行,多次以领导指示为由拒绝执行本案。
综上,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庭又一次次中止执行的行为再次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予以立即恢复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2015年 4月30日
问题补充:
上海高院回复: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经了解,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系受胁迫签订而确认为有效,且已履行完毕,不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若你对此有异议,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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