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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造成人身损害

四川 05-12 12:22  悬赏 5  发布者:如月JJ 给我留言  回答:(6)
民事纠纷造成人身损害,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后,达成赔偿协议,半年内,一方当事人身体持续疼痛,是否可再次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
补充:一方当事人是农民,伤害到背部,现在自称一直腰痛,不能下地干农活,要求以后每个月赔偿他的务工损失,医疗费等,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之前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已经赔了当时的医疗费了.纠纷是去年12月份发生的,到现在都快半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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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12 12:26
如果是新发生的费用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09-05-12 12:30
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还是要赔的,只是赔多少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09-05-12 12:30
如果该疼痛确系该次伤害造成的,可以再次要求对方支付。
回复时间: 2009-05-12 13:25
医疗费及误工损失要结合对方提供的证据才能确定。
回复时间: 2009-05-13 07:09
应当在实际发生后进行主张。
回复时间: 2009-05-13 16:39
要证明半年后的疼痛与之前有因果关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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