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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食堂档口转让协议纠纷

广西-桂林 05-06 21:31  悬赏 20  发布者:qq6215……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于2014年11月与柳州新生活公司签订档口合作转让协议,协议第11条规定:协议期间乙方(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甲方提供的场地仅限转租或转让,(对是否转让或转租,甲方有最终界定权。)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向乙方追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人把该档口取名为桂客火锅,一直在经营。2015年3月21日施某与我签订了转让协议,内容如下:一、甲方把位于漓江学院食堂三楼桂客火锅档口转让给乙方经营,转让时间2015年4月1日。二、甲方收取乙方转让费壹拾五万二千元整分三次于3月28日前付清,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三,甲方在乙方全部付清转让后,移交给乙方以下物品:甲方与新生活所签的档口合同、押金及广告费发票,给新生活的委托书及物品清单中所列的厨房用品。四、2015年3月31日前甲方与新生活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2015年3月31日后该档口的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本人在3月21日把合同,押金条委托书都交给了施某某,并在他协议的背面注明了。3月27日本人停业把档口移交给施,施于4月7日开业,取名香港美味。4月14日本人向新生活提出申请退出,新生活答应由施去续签合同,但施就是不去签,并说亏了算了,不做了(本人有谈话录音),4月15日因施在新生活的进货跟销售亏了5200元,新生活给他发了个缴款通知,通知他在两天后不缴款的话就停业整顿。16日施就偷偷搬走了。现在他以我跟新生活的协议11条跟停业整顿(说成新生活赶他走)起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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