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刘海鹰  
该问题已关闭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何计算年假

广东-中山 05-12 21:50  悬赏 0  发布者:qas888……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03年1月1日起一直在某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9年第一次休年假5天,2010年休5天,2011年休5天,2012年休5天,2013年休10天,2014年休10天,本人已请到2015年7月15日辞职,请问: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8年1月1日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请问2008年度我是否可以休5天年假?
2,如果我2015年不辞职,那么我可以休10天年假。根据2008年9月28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那么2015年7月15日辞职的折算是(196÷365)X10=5.36天,请问我在2015年7月15日前应该休5天还是10+5=15天年假?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12 21:57
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江苏无锡
山东济宁
广东广州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871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84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06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33
江苏 南京
人气:149968
辽宁 大连
人气:1137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