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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律问题在线咨询

上海-杨浦区 05-17 18:22  悬赏 20  发布者:lianzh……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一名43岁的女性,在虹口区一家供电所做清洁工作,但由于前一个月在医院里查出患上了乳腺癌中期,并已经切除了右乳。 
我是外来媳妇,前2年才转成上海的户口,并有了劳动手册,和我签合同的公司也给我加3金。问题出在,在此供电所工作,我却并非是和供电所签的合同,而是和外面的私人老板的公司签的一年的合同,再在这个供电所工作。 
现在据我各方面知道的消息,此供电所已经跟和我签合同的这家公司没有了合作关系,用上海话说就是“坳断”了。 
眼看一年的合同期就要到了,而本人还在化疗阶段,生怕合同到期公司就踢我走人,那么家里的负担就更加繁重! 
所以在此求助,希望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可以给我有些建议,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据我所知,好像公司要给我安排一份轻松的工作,待我不能胜任的时候,才可以正式和我解除劳动关系?还有,好像还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仲裁和上诉,这4条途径解决? 


以上就是本人的所有简单疑问,希望大家慷慨献策,本人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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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18 06:29
1、可以直接向供电所主张劳动关系。

2、有效的,只有诉讼和仲裁2途径。

3、公司踢你走,可以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回复时间: 2009-05-18 10:16
如果你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这个公司来工作的,那么和你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就不是这个供电所而是和你签合同的那家公司。
回复时间: 2009-05-18 11:58
根据法律规定,你如果只签了一年的合同,并且也是刚做不到一年的工作,那么你的医疗期为3个月,如果合同期满你3个月医疗期还没有结束,那么可以要求公司继续支付病假工资到医疗期满。另外如果你属于劳务派遣的,那么供电所不履行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签合同公司履行。
回复时间: 2009-05-18 13:30
你与供电所没有劳动关系,可要求签合同公司履行合同和承担相应义务。生病期间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满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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