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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江津区政府还执不执行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

重庆-江津 05-23 18:05  悬赏 0  发布者:asd113…… 给我留言  回答:(0)
邮件字号: 江津信箱[2015]252 
回复单位: 江津区政府 
呈批件内容:
我叫蒲苇,1981年学校分配参加省级国企技术工作。1993年江津市政府为了帮助乡镇企业建厂,根据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制定了“江津市技术工人交流协议书”,把我调动到江津市政府,又下派到德感乡镇企业做技术工作。按照政策,当时劳动局在保管我的档案2年后,应该把我的组织关系转给江津乡镇企业局,档案交给江津人事局保管,由他们给我定工资,交5险,但是江津劳动局现在的人社局,没有那样做。我从1998年就一直不停的向他们反映情况,他们不但不执行14号文件,居然把我的档案违法的交给公司企业保管。现在造成我不知道我的单位在江津市政府那个部门,是江津人社局还是江津经信委,得不到社会保障卡,看病不能报销。我请求江津区政府尽快解决我的身份问题,我实在等不起了,谢谢。  
办理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津信箱(2015)21号交办件的回复 蒲: 你好!一年多以来,你在阳光重庆网、渝人社信箱和江津信箱、大渝网网络问政中12次以不同的表述提出相近的问题,我局针对你的提问,已多次做出了详细的回复。 1993年7月,重庆市江津实业公司向原江津市劳动局来函,告知陕西乾县无线电元件厂职工蒲苇本人自愿要求到该公司工作,请求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原江津市劳动局按照有关规定,为你办理了调动手续。你错误地认为档案放在哪里,你的编制就在哪里,所以一直要求把档案保存在原江津劳动局。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档案局《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职工档案随其劳动关系转移而转移,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保管。”所以你在重庆聚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企业职工档案由该公司管理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你2008年从聚英公司辞职后,就档案关系问题,我局已多次告知你应主动到聚英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经查询,你目前没有在重庆市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你到企业应聘就业后,可由企业为你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未就业期间,也可以个人身份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档案保存在何处,并不影响你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更不会影响你办理和领取社保卡(医保卡)。 如果你仍有疑问,请直接咨询我局群众工作科,电话:47271175。 2015年5月13日 
回复时间: 2015-5-22 12:06:25 
回复方式: 邮件回复
以上是江津区政府的回答,我是1993年江津市政府根据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调动的,其中第八条规定,我不和乡镇企业签合同,劳动关系不在乡镇企业,在政府机关,在乡镇企业局,现在请江津市政府回答,还执不执行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江津还属不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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