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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予纠纷

上海 05-27 11:52  悬赏 0  发布者:j21978……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爷爷在1994年把闸北区的一套老公房按94方案买下来产权证只写了我爷爷一人名字,在买下这套房子时有我爷爷奶奶户口还有我小叔和娘娘4个人户口,在2007年我爷爷开了个家庭会议我爷爷在会上当场表示他要把闸北区的房子赠予给我在场的奶奶和娘娘还有小叔都没有反对,在2008年我爷爷和我就去了房产交易中心把闸北区的房子就改到我一个人买下,但今年我小叔却提出他要以94方案把他的名字加到闸北区产证里,我咨询我小叔现在提出以94方案要加到闸北区房子产证里我如果不给他加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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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5-27 11:59
1、首先要看其是否具备确权的资格。2、其次,根据问题陈述来看,对方要求确权已过诉讼时效。
回答:

如需帮助可就具体情况来电沟通。

回复时间: 2015-05-27 12:01
第一,你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小叔、娘娘在赠与的时候,他们是同意的,那么赠与有效。
第二,你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在2008年办理过户的时候,或者后来,他们对于赠与的行为是知情的,那么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
否则,根据94方案购买房屋,可以认定是四人共有,他可以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欢迎来电咨询,13564247327
回复时间: 2015-05-27 12:46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购房时你叔叔已经成年而且户口在内的,那么他应该是具有购房资格的,是可以要求确认相关份额的,确权属于物权行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一说,你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证明当初开家庭会议时你叔叔明确表示过放弃
回复时间: 2015-05-27 13:56
如果有证据证明小叔2007年就知道房产赠与你、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自己有资格确权的,不给他加,合法。
回复时间: 2015-05-27 14:32
对于94方案的历史遗留问题,因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律并不予以调整,因此可以不加上对方的名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9、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回复时间: 2015-05-27 14:33
你好,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08年房屋过户到你名下时,叔叔是知情的,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对方的要求,否则按94方案,房屋为四人共同共有,你小叔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回复时间: 2015-05-27 15:17
你有权不给。
你叔叔提出按94方案确权早过时效。
若起诉,你来找我帮你处理。保存我手机号码,以备急用,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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