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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的 几率有多大 ?

黑龙江 03-07 17:26  悬赏 20  发布者:张维玲 给我留言  回答:(1)
上诉请求:撤销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并判决其承担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2007年4月29日,上诉人与案外人王(系被上诉人之子)订婚,订婚仪式上,被上诉人将一只手镯给上诉人,当时称其为金手镯。2008年上诉人与王解除婚约。王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手镯,后撤诉。
2010年被上诉人又起诉,宾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黄金手镯一只(约46克)”。
据此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错误如下:
一、原审认定案由错误。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婚约关系,且同为女性,也不可能有婚约关系,所以将案由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明显属常识性错误。
二、原审判决未听取当事人充分辩解。2010年8月4日,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时,并没有依法传唤上诉人,所以程序违法违法。且做为定案证据四与参考证据未经上诉人质证。
三、原审判决证据不足。
1、证据一只能是一个类比性的证据,就是说,不能只通过一个东西的存在,来证明还有同样的东西也存在。
2、证据二、三是证人证言,但二位证人都没有直接证明待证内容,所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证据四是案外人起诉的证明资料,与本案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4、证据五是照片,无法证明手镯的物理属性。
四、原审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不仅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而且存在着明显的逻辑性错误。其表现为:该段论述中开始认为是赠与行为,而中部又认定为不当得利。最后又认定为按照习俗的给付。
众所周知,不当得利与赠与,是明显的不兼容的两个概念。而原审判决竟然置如此简单的逻辑关系于不顾,将一个民事行为定性为三种性质,可见其错误明显之极。
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适用民法通则第五条,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时,才有可能引用法律原则。而本案中,依照原审判决的认定,无论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还是按照习俗的给付,在现行的法律中,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是错误的。
2、原审判决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一项同样错误。首先,婚姻法与其相关解释,是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任何婚姻家庭关系。更主要的是,该条规定内容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见,该规定顶多适用于男女之间。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为女性,何来婚姻一说。
六、原审判决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上诉人出具的地址清楚准确,并不应将邮寄退单日视为送达日。所以,如果原审法院依法送达原审判决,本状作为上诉状。如果原审法院不纠正这一错误,本状既作为再审申请状。
综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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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0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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