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合同审查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王浩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合同审查,不合理之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广东 03-08 12:03  悬赏 0  发布者:奇谈 给我留言  回答:(0)
服务协议书
    为了以诚信为本,信息真实,服务到位,所言必行,不可反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服务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提供就业机会,在甲方给乙方落实好相关单位后,乙方要求前往用人单位时,乙方按甲方之规定办理一切手续,即缴纳择业成功服务费,方可前往用人单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用人单位应聘,若因用人单位没有招聘意向,甲方无条件拖回乙方所交择业成功费。
    三)如果招聘单位确有招聘意向,但因乙方本人某种因素而造成不能上岗的,甲方可再次安排,直到上岗为止,但一切费用不退。
    四)甲方开出《推荐函》超过四十八小时,乙方未返回甲方视为服务成功,不予退回择业成功服务费;
    五)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录用乙方,但乙方因各种原因不到岗的,甲方不予退款并终止服务。
    六)乙方如自动放弃工作或在甲方为其所安置的公司、工厂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离职者,所交费用不退;
    七)乙方通过甲方多次安排均未上岗,虽然连续安排三次以上,但时间不足协议期,如乙方要求终止服务,甲方凭乙方所持票据退回所交择业成功费得50%,择业费不退。
    八)如果乙方虽然终止了服务,但以后还需要甲方继续安排工作的,甲方把乙方安排好后,乙方补齐所退费用。
    九)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各自的责,权、利,信守协议条款,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所有解释权归——人力资源服务部。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有 有效期至日期 某人力资源服务部 甲方 乙方 电话/*甲方电话*/ 日期)/*未盖章*/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42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96
广东 深圳
人气:13614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53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38
山东 菏泽
人气:20920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