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李波  刘哲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履行合同中出现的争议

陕西-西安 03-08 14:44  悬赏 10  发布者:69263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2008年在签订了房屋合同,用于开设酒吧茶艺,合同上有一条是《所有的设施维修维护有承租方承担》。由此在装修的时候我将所有的管道进行了维修维护,装修完毕以后我开了业,生意也蒸蒸日上,在10月3号的时候忽然出现了地下向地面出水。且面积很大出水量极多极快,然后我就请了专业人士进行排查修理但是始终找不到漏水点,看到这个情况出租方感到事情的严重性也开始找专业人士修理但是还是找不到漏水点。就在找水的过程中作为这个房屋的物业公司也参与了维修。在出租方寻找漏水点时直接进行了毁灭式的寻找漏水点,把我刚刚装修的大包厢以及很多地方直接砸掉心疼的我也没有任何办法,在长达进两个月的时间才将漏水点找到。原来是一个地下隐蔽主楼回水管道,因为漏水量太大,在根本无法营业的情况下我还请人每天进行舀水,水源修护后他们的人就撤离了现场,没有恢复原样也没有交代任何情况,刚刚当兵复员的我想着减轻家人和社会的负担,家里的亲戚们都给我借了钱开了这个茶艺,就在我想好好经营把借的钱还掉的同时在经营不到4个月就就出现了漏水,对于我来说就是晴天霹雳,在找到漏水点处理后,当我还没有清理完余水的时候,我多次找出租方协商护肤我的找水时所损坏的地面包厢音响等,出租方非但不管而且还向我索要房屋租赁费,在没有任何经营收入的情况下,并且也没有正常履行合同,因为合同上写到是茶艺经营使用。可是由于出租方的隐蔽管道漏水使我无法经营,所以我根本没有收入,出租方由于我拖欠租赁费把我告上了法院,在没有任何办法的情况下我就简单的修复了一下,想着减少损失就于12月23日牵强开了业,但是由于是地下室空气不流通,装潢设施也遭到了损坏,所以客人进来看看就走了,营业额锐减,有时甚至没有营业额,在营业期间出租方强行把我的电关闭,经过几天的协商有开了电,在3月22号又将电强行关闭至今。2010年的年底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由于我的装潢我申请了房屋鉴定可是不知道为什么就终止鉴定我询问过该部门回答我的只是说出租方说是他们的装修就以出租方的一面之词,就此终结了鉴定,我有房屋装修合同和装修的票据以及装修过程和证人,就这么多的证据都得不到支持,请问这是什么原因就不鉴定了?2011年1月法院判决如下:法院也认定了该房屋存在瑕疵也认为该责任归出租方承担。但是判决却是还要给出租方缴纳从10月3号到次年的3月20的房费以及漏水期间的房费。我对这个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问我该通过什么办法才能得到我应有的合法权利?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陕西-西安]
  • 高飞律师 VIP
  • 电话:18629037091
  • 1458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3-09 17:14
委托律师积极上诉。
回复时间: 2011-03-08 16:47
委托律师积极上诉。
回复时间: 2011-03-08 21:05
建议起诉维护权益,具体操作流程更详细解答欢迎电话免费咨询,西安白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3-09 03:00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我估计问题出在你没有提出反诉,因此,法院只是根据出租方的要求作出判决,无法体现对你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告不理,这是法院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2,鉴于这种情况,建议先积极上诉,同时另行起诉,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3,因为你没有提出反诉,即便坚定做出来,对判决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只有在你作为原告,提起赔偿诉讼时,该鉴定作为要求出租方赔偿的依据,才具有实际意义。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福州
山西太原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上海徐汇区
最新回复律师
天津 河西区
人气:86673
山西 太原
人气:49943
辽宁 大连
人气:11316
重庆 渝中
人气:396260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84
湖北 襄阳
人气:44356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