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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政府官员兼人大常委租赁我公司厂房经营企业不履行租赁合同,县、市法院无视租赁合同与事实偏袒被告

福建-泉州 05-31 07:45  悬赏 0  发布者:jh7917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实经过:2010年控告人与被控告人xxx 订立一份厂房租赁合同,控告人把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厂房场所出租给被控告人,合同约定租赁时间3年,自2010年11月1日起到2013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月平方米4元,即每月2534.22平方米×4元=10136.88元。租赁期满时,双方应办理正式的书面移交手续,被控告人应把租赁场所和财物及时交付给控告人,如没有办理书面移交手续或没把租赁厂房场所交付给原告,视为被告继续占用,应按租金3倍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租赁合同第6条特别约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三楼天台板面搭盖屋架,破坏天台板面,租赁期满后应拆除板面屋架,并对天台地板进行防水处理,合同权利、义务的其他内容详见合同原文。2013年10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被控告人没有续签合同的意思,并继续占用该租赁场所,且于2014年2月底未与我公司解除合同且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强行要搬走,当时发生争执,后经派出所调解,被控告人缴交到了2014年2月28日前的租金,可是2014年3月份被控告人未与控告人协商,未把租赁场所清理干净移交给控告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第三层违建天台板面的防水处理,双方未办理正式的书面移交手续。留下大量的垃圾、废弃物品及其广告牌继续占用我公司厂房,并拒绝履行其所签订租赁合同应承担的职责。其兄仗着被控告人是政府干部、人大常委,公然叫嚣:“法院就在旁边,看谁敢来,谁敢!” 并多次对当事人进行人身威胁恐吓,就连当事人家里老人也曾遭其威胁恐吓,说要搬走就是要搬走怎么样!告到法院也没用!于2014年4月22日控告人起诉至县法院,可是审理案件的民庭审判长偏袒被控告人驳回控告人的起诉,对被控告人陆续搬离租赁房屋后,遗留在租赁场所的隔墙没有拆除,损坏的墙体和场所没有清理和修补,广告牌没有拆除,第三层天台部分没有进行防水处理等事实视而不见不予认定(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清理干净租赁场地,要对破坏的第三层天台进行防水处理,要办理书面移交手续),这些事实在现场勘查照片中均可以体现,审判长却认为被控告人单方办理行为就是腾空交付,如果那样强行搬入他人的房屋也可以认定为一种事实租赁行为,这不是很荒唐吗!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竟然审判长竟然公然偏袒被控告人!
作为审判长审判不公,徇私枉法。对我公司与被控告人的纠纷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判决都偏袒被控告人。作为政府干部的被控告人公然违背国家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且仗着政府干部身份更是任意践踏法律,一手遮天,胡作非为,损害政府形象、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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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5-31 09:50
您好,,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或是把材料发给我看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但是建议你们不要先和他们对抗,因为那是没有用的。必要时还是使用法律武器比较公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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