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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诈骗,为啥不能立案?

山东-德州 06-06 22:19  悬赏 55  发布者:吉他呆子 给我留言  回答:(3)
请看一下案情说明和警方的答复: 
2008年6月底,小林围棋培训的洪小林告诉我,德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西校区的北楼有教室对外出租,房价比较便宜,说那里的负责人是姓于的老师,并给了我她的电话。我很感兴趣,就到了西校区的北楼,找到了于艳萍。说明来意后于艳萍说:“我们这里不租房子,我们是合作办学。这里成立的是德州市琴棋书画院。”我当时问,你是这所学校的工作人员还是外人在这里搞经营?于回答说:“我负责德州市青少年素质拓展中心,中心属于学院。我在学院和这里两头跑。”谈到使用教室的具体事项时,于说:学院领导不允许我们对外出租房子,只能以合作办学的方式使用教室,并接受学院的统一管理。另外,整座楼,除一楼外,其他都已经签了合同。按照规划,一楼是以音乐舞蹈为主的场地,使用者不能对外转租,外墙必须由学院统一制作宣传文字图绘,不得悬挂张贴个人单位的名称牌匾。每家单位由学院统一安排宣传事项。学院统一安排会计和咨询服人员。以及对合作者要考察他的教学能力和资金能力等等。我表示回去考虑一下。 
再次见面时,我谈到有兴趣要参与合作办学,但是房租价格过高,经营场所太背,外面操场太破旧坑洼等问题。于回答说:这个不是房租,而是管理费。这里是学院办的,正规的高平台的培训单位,价格是院领导定的。实在不行,拓展中心需要几间办公室,你可以和我合用一楼。学院准备在南楼的楼顶做大型的单位名称,正式开业时,将邀请市领导,教委领导剪彩,电视台会做报道,广告自然就做了。操场学院会修的。此次我们谈到具体的价格。 
我带着对象到北楼看场地,商量是否合作的时候,在于艳萍的办公室,于告诉我,她已经请示了领导,操场将要彻底维修,分成塑胶和水泥两部分,可用于我对象的健美操培训。于是,我决定参加合作了。这时,于说,现在来找她的人挺多,而且她要去北京,最好是先交上钱,定下来。 
08年7月2号,我通过银行转账,把18750元转入于提供的帐户上,她查收后,以青少年素质拓展中心收取管理费的名义给我开了收据。告诉我,合同要等她从北京回来之后再签。然后,她回来后又说,前面已经签的合同的几家需要按照院里的规定重新签,让我先等一等,几家凑齐后一起签。随着我在北楼投入装修,宣传,招聘和招生的开始,时间逐步到了9月中旬,我开始怀疑时,已经投入三万多元的运营费了。其后,我开始找于艳萍追问,她还是欺骗和蒙蔽。直到08年11月份,才退给我12800元。然后,她于学校解除了合同,一走了之。我的电话不接,要求协商也不见面。09年4月,在学院的召集下,三方曾碰头协商,于的对象答应赔偿6500元。随后,又没有了音讯。 
咨询律师后,我才知道,其行为属于诈骗,现向警方报案。 
以下是警方不予立案的答复: 
1、关于于艳萍自称工作人员的事情,警方调查了其他合作人员,那些人声称于艳萍没有对他们说过类似的话。由此证明:于艳萍也没有对我说过这样的话。此说法无效。 
2、于艳萍称德州市青少年素质拓展中心是于艳萍幼儿园的一个下属单位,所以不存在造假或者虚构。 
3、关于德州市琴棋书画院和设施维修、广告经营策划等,那只是人家吹牛或者良好愿望,不算欺骗。 
4、查实于艳萍在后来退给当事人一部分钱,当事人不满意,这就构成了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警方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的理由没有一条是我所能信服的。
问题补充:
1、于艳萍不是学院工作人员。2、德州市青少年素质拓展中心和德州市琴棋书画院都是虚构的,3、收费的收据上面的公章是私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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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30 12:42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类似你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刑事案件要求证据的证明力是相当高的。根据你的所述,于艳萍构成欺诈,但她同时是该院的工作人员,建议你以德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德州市琴棋书画院、于艳萍三方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对造成你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6-07 17:44
德州市的公安机关给我的印象也不好,算了,不搞刑事案件,打民事诉讼吧,上面何律师说得对,按她的意见办吧。再说私刻印章也构成犯罪啊。不要再认死理了。
回复时间: 2009-06-10 20:15
建议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快挽回损失,程序也简单得多,按刑事案件处理不见得对你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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