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王浩  陈皓元  
已解决问题

协议是否无效?超两年的收据是否能成为对方收款的凭证?怎样才能拿到银行的转账凭证?

 06-02 08:16  悬赏 10  发布者:青城123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中山 回答:(13)
四年前,公司让我出钱投资变成股东,开了收款收据,签了增加股东协议合同,但没有去工商局注册,现在公司一直不肯分红,多次讨要未果。现在对方不承认我的股东身份,他们说因为没去工商局注册,协议无效,我要求退还投资款,对方现在不承认收了款,说是收据的效力只有两年,我去银行打了流水账,但无法显示钱打给谁了,我想问一下怎样才能查到我将那笔钱转到对方的账户上?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6月02日 09时00分
岂有此理,首先你如果签订股东协议,并支付款项,你就是公司股东,只不过不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这一点公司法有明确规定,不是股东之说不能成立。其次,收据是你出资凭证,是公司开具,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你出资事实,属于投资行为,与债权诉讼时效无关,不受两年限制;建议你依法维权。你占理,会赢。
我的补充: 2015-06-02 09:04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的补充: 2015-06-02 09: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我的补充: 2015-06-02 09:10
依据公司法,股权协议签订即生效,不因为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让我更有信心讨回自己钱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02 08:42
收据只要是真实的,属于证据,不存在两年有效的问题,你可以委托律师查询银行交易记录。
追问:

增加股东协议未去工商局注册是否有法律效力?

回复时间: 2015-06-02 09:03
你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调取。
  • [辽宁-葫芦岛]
  • 杨静律师 VIP
  • 电话:15898271391
  • 28185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6-02 09:09
你好,收据是否有效力,要看是否符合收据的形式要件,如果收据由公司开具,上面有确定数额,并加盖公司财务章即为有效的。至于说2年是指诉讼失效,我国法律对民事请求权规定了期间,针对你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应当给你分红而对方不同意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但如果有证据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回复时间: 2015-06-02 09:1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成为公司股东问题,不是以在工商局登记备案为准,登记备案只是对外产生对抗效力。您要成为公司股东,除了要求有出资协议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因此,您出资后,公司应当向您出具出资证明书。
      其次,收据只是证明您出资的证据,而非像借条或者欠条具有时效限制,因此,对方以收据的效力只有两年并不正确,其认为协议无效不会得到支持。
      最后,关于您出资的问题,您看是否有公司章程记载,或者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说明,或者其他证人能够作证,这些都是证据。因此,目前您最关键的就是要求证明您出资,然后对方不承认您股东身份的,您可以收集证据后提起股东身份确认之诉。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6-02 09:23
您好,只要签了协议就是股东,您可以享有股东权利,也可以要求退还投资款。
回复时间: 2015-06-02 09:29
你好,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你的股东资格,提起诉讼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由法院向银行调取相关的资金来往。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如有疑问,可继续追问。
回复时间: 2015-06-02 09:35
建议找律师维权,要求分红等股东权利!
1、只要签订股东协议、支付出资即成为公司股东,不到工商局备案则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并不影响你对公司享有的分红等权利。《公司法》第32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出资的收据是证据,证明对方收款的行为事实,是没有失效之说的,只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关联性即符合证据的法律要求。
3、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合法有效。然后再依据法院的文书要求公司支付分红等等。
回复时间: 2015-06-02 10:02
你好,你的这个案件首先是你们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可以以协议要求其支付分红,不因没有在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而无效。但我国法律规定确属有诉讼时效,时效为两年,从你应当分红而没有分红那天开始起算。四年前的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如你可以证明你向公司讨要过那么也是可以的。分红应该是按年分红的吧,按年分红至少从现在开始算两年以内的还未超过诉讼时效。
如我的回复能够对你有点用处。
回复时间: 2015-06-02 10:03
您好,没有过诉讼时效,您可以通过诉讼依法维权。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回复时间: 2015-06-02 11:50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行为属于法人行为,公司既然同意你加入并签订协议的,协议自然有效的,您及时付款说明您已经履行义务,虽然没有注册但协议是有效的,公司应该遵守,在法律上也明确了您可以作为隐名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的。
   其次,股东享有公司分红的权利,。分配股息红利(俗称“分红”)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4条和第35条规定,其中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等权利;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再者,您的收款收据,不会受到时效的限制的,因为权利的追诉时效应该是从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可以是今天开始的。
   最后,就是救济方面的问题。第一步,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在该阶段,主要工作是收集到以下证据,并对拟采取诉讼行动的进行全面、客观的法律风险评估。
1、收集到甲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财务报表,确认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收集到甲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甲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步,启动诉讼前必要的前置程序。
在掌握事实证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后,启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先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力争通过有关分红的董事会决议;然后再提议召开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 
第三步,瞄准时机,启动诉讼程序
1、若甲公司股东会已作出有效决议,甲公司未履行决议,则贵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支付红利;
2、若认为甲公司股东会不予分红之决定无正当理由,且明显构成对小股东分红权之侵害时,小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项不予分红之股东会决议,力争重新通过分红之决议。
3、若B、D等股东的上述请求被法院驳回,B、D等股东还有一条途径进行救济,那就是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在甲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下,B、D等股东等对公司不分红投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回购其股权,退出甲公司。

  以上是比较专业的处理方法,如果仅仅是由一份协议和装张记录可以可以起诉的,问题不大的。但是想要分红就比较困难的了。但是您可以申请法院调查的,需要一点手续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6-02 12:27
“收款收据”与“股东协议合同”就能够认定你的股东身份,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你的股东身份并要求分红。收据效力只有两年,此纯属无稽之谈!莫信。
回复时间: 2015-06-02 13:18
你好
1、股东的变更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要经过公司股东占股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你只是签订了一个个增加股东协议合同,该合同确实未生效,但未生效的原因不是没去工商局注册,而是未获得公司全体股东的表决通过。
2、协议属于无效协议,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当然可以主张要求返还投资款,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投资款4年间应获得的利息。
3、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收据的效力只有两年,对方这是在骗你,你提供收据和银行流水,即使银行流水无法显示钱打给了谁,但是两个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完全可以证明对方收到了你的投资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42
重庆 江北
人气:392401
广东 深圳
人气:13614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53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38
山东 菏泽
人气:20920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