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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住在最繁华地段170多平方的商品房里,徐州法院为什么不去强制执行

江苏-徐州 03-11 12:57  悬赏 0  发布者:萝卜白菜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申请执行人宋新宾,被执行人为沛县人刘庆战,从2005年至今此案在沛县执行了5年没有一点点进展,不是没有希望,是执行法官的执法不力造成的,简单的几条就是:
一、我给法官提供了被执行人的服装店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沛县法官没有依法对该服装店查封、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变更了法人)。
二、沛县法院在拘留担保人期间提供给沛县法院一辆本田汽车,沛县法院说车太旧没有接受,还在报告中说我不接受此车。而我的要求是让法院依法拍卖此车。
三、被执行人拿出小孩的病例说小孩有病不能给我们执行,后来我们泉山法院了解此病例不是被执行人女儿的,拿的别人的,而沛县没有核对就相信被执行人,而且让我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沛县法院在有意纵容被执行人。
四、中院发出通知把案子从沛县转到泉山法院,泉山法院接到中院通知后,沛县法院用了半年的时间才把案子从沛县法院转到泉山法院来,所以此案不能执行沛县法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泉山法院接到本案后2年来没有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不排除官官相护的可能,原因是我在08年春节法院没有放假前盯住了被执行人并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泉山法院以没有人手为由拒接去沛县执行,二是今年三月份在我的一再要求下泉山法院根据我提供的线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大型养猪厂,泉山法院以要上报中院审批后才能执行为由至今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后经了解此案并不需要上报中院就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所以泉山法院的行为本人认为官官相护的嫌疑最大。往好听的说也叫失职。导致惊动被执行人,给被执行人时间让被执行人有机会再次转移财产。
六、在网站上法院官方发布的久拖未执行案件里,我在查询时竟然出现此案已结案的终结,明显法院有人在放纵被执行人再次有机会犯案。
如果没有人在纵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叔叔为原沛县公安局副局长),我相信此案早就该了结了,但是我也相信我们的法律是完善的,是公平的,是保护被害人的,是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而不是让社会上的害群之马胡作非为的。尊敬的局长,我是名退伍军人,现在过着租房打工的日子,我渴求让我一岁的孩子能吃点营养品,住不再漏雨的房子。被执行人住着豪华装修的170多平方的房子里,经营着自己的服装店、养猪场,出门以车代步,而我还过着打工流浪的日子,看在我也是共产党的份上让法律给我这个在部队服役十几年而耗尽青春的退伍军人一个公道吧。法律是有据可查的,我相信我们法院能做的到。
判决书:(2005)沛民二初字第(0374号)

                                              申请执行人:宋新宾15996889866
问题补充:
第一、二条的相关法律连接:《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沛县法院说没有汽车此说,但是在案综中有记载,明显沛县法院在欺骗媒体。(汽车属生活奢侈品,经营类非生活必需品,租用房屋内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应当执行)
第三条的连接:说小孩有病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绝对性的沛县法院的歪理邪说,根本就没有与此相关联的法律!更何况被执行人提供的是假的病例。
第四条的连接:从接到中院通知沛县用了6个月的时间才把一件普通的案子转到泉山法院,沛县法院给我的解释是不懂转院手续,在转院中出错才导致用了那么长时间,在这6个月期间我多次催促,作为一个老的执行法官,出现这样的可能绝对不是不懂造成的。法官不懂法在法院干什么执行厅长?此理由无人可信。案子从07年10月中院要求转到泉山法院,08年6月才转到泉山法院,但是08年5月也就是在交接期间沛县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官方网站公布我的案子已经结案,而且把我的民事裁定书(06沛执字118号)改成(08沛执字00918号,)改动过的裁定书沛县法院并没有给我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沛县法院的行为明显在欺骗我本人在欺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欺骗全国群众,在欺骗中国建立的《社会个人征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以下四种:(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沛县法院在我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各种财产的情况下给我做出中止执行,我的案件有被执行人的那么多财产线索,为什么不去查办?为什么给我中止执行?让我家属签收中止执行书时沛县法院告诉我家属说按程序案件执行一年了没有结果必须签订中止执行书,签订中止执行书不影响执行,而且能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在签订中止执行书前被执行人的房子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的服装店依然开的很红火,这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来了解相关法律后才知道签订中止执行是上了沛县法院的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的规定,“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而我已经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170多平方的住房沛县法院不给执行绝对的是沛县法院的不作为,沛县法院给媒体说被执行人的妻子以自杀为由阻止法院执行,所以法院不去执行,请问法律法规的制定何用?《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所必须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第二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显然最高院司法解释强调的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并没有提及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否则会出现债务人居住一套豪宅甚至别墅,却不能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的荒唐局面。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房屋不能执行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不是保护其享受超过生存权以外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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