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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湖南-长沙 06-02 17:18  悬赏 0  发布者:feng33……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方企业在改制中与开发商有个“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发商一审诉我方违约,我方败诉,赔偿原告300多万元的损失,法院执行我方11亩黄金土地抵赔此款。我方不服,向市院申请再审,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的判决书,“合作开发合同”无效。合作开发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方不服,上诉省高院,省高院认定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得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此判决书中有一段话:“鉴于本案原一审判决生效后,已执行完毕,本判决生效后,对于多执行的款项部分,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请教:1、法院执行时应依再审判决书的判决即“无效合同”为执行依据吗?还是以省高院判决书中那几句话为执行依据?2、省高院的判决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与判决书中的那几句话是否自相矛盾?3、省高院判决书中的那几句话就可以抵销再审判决书还是执行被撤销的原审判决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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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6-02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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