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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

江苏-苏州 03-13 19:38  悬赏 15  发布者:mmp4309 回答:(2)
2002年,我将一套房卖给买方,我也收到了卖房款,同时将身份证及相关的过户资料通过邮件邮寄给买方,不久买方将这些资料寄回,当中并未产生纠纷。直到2008年,买方忽然要求我们进行房产过户,说当年并未过户。想咨询问题是:我能不能要求合同终止,像此类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时效是否有规定;如果我答应过户,是否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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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14 00:53
按照你们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来办理。
回复时间: 2011-03-14 08:41
可以尝试下,毕竟现在房屋产权证的名字还是你的。但是,也有一定的风险,毕竟对方已经付清了房屋款,并自2002年居住至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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