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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的问题

广东-江门 03-16 21:06  悬赏 10  发布者:sight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两只手都受伤,一只手做了手术上了钢板,医生开出了4个月的休息期(第一次手术后休息3个月,拆钢板后休息1个月)拆钢板已经7个月,但是现在两只手都还没好,不能正常工作,两次医生说不用再开药,自然也没再度治疗的文字记录,受伤2009年11月起到现在2011年03月,警方开出的误工时间是按照住院时间(共一个月)+医生开的4个月休息时间=5个月, 我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里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按照法规里说:一我伤没完全好,二我不能正常工作。请问警方按照医院开的休息时间来确认误工时间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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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16 21:11
可以去伤残鉴定,误工费可计算至评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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