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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

上海-浦东新区 03-20 13:08  悬赏 5  发布者:sindyg…… 给我留言  回答:(1)
对方曾承诺2009年5月10日归还,因未归还故在2011年1月起诉,今年2月21日法院判决对方偿还我4500元,诉讼费25元,及其从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但对方至今未执行,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请帮忙算一下:对方应付我多少?从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最好有说明或分析,请给出计算过程,非常感谢
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此同期指2009年5月还是现在2011年1月?
因为至今对方未履行,我要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可以申请:
1)利息计算到2011年3月,即2009年5月到现在2011年3月。
2)把申请1)得到的金额作为新的本金金额,申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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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0 13:19
您好:
1、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4500元 及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的利息
2、申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判决生效后至现在的利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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