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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仲裁应该主张哪些权利?

新疆 03-21 17:21  悬赏 0  发布者:wangya……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朋友您好!
我2010年6月1日被公开招聘制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10月份人事局突然通知我,要延长我的试用期3个月,后来在2011年3月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整个期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在单位工作了10个月,请问
1.我的这种劳动关系是否适合劳动法调整?(劳动监察大队说适用于人事仲裁)
2.用人单位2次约定试用期合法吗?试用期限已经10个月,合法吗,我应该请求那些补偿?
3、我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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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1 21:52
我认为是不合法的,但是因为你是属于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该是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可以申请人事仲裁解决,建议在当地找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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