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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离婚案

 03-26 09:51  悬赏 20  发布者:lsyxh2……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三门峡 回答:(2)
09年,我和我父母一起买了一套房子,共19万。当时填写买房协议时写是我妻子的名字,去年她和别人生了一对双胞胎,当时想她只要好好过就不说了。2011年2月17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父母给了1万6,我父母想是一家人,要她给打条她不給打。在银行贷了7万,其中5万是我父母还的,用我的名字还款。因为我们没有工作。我们掏了6万。借别人了4万是妻子打的借条。这些年我们和父母都在一起住。
我们的共有8万。4万是借款。。
我父母有:6.6万
现在我父母还款只剩下1.8万元了。
现在连装修已经花了19万元。
我们问过法官她说按现在的房价进行分割。
我父母的钱不能给了。
我们请求律师问:1.通过邻居及我父母的证言证词能不在离婚时不能认定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我们家庭的共同财产
问题补充:
法官说买房合同写的是我妻子的名字。因此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证言证词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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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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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3月23日 18时14分
你们和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你们和父母一起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你们家庭的共同财产。应当先分家析产,然后再按照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因女方有过错,再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根据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另你可以向女方要求损害赔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的解答,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5 10:48
问题复杂,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的,建议找律师进一步说明情况咨询,你可以随时与我交流维权。
评论者:王鹏律师
时间:2011-03-26 09:55
你们和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你们和父母一起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你们家庭的共同财产。应当先分家析产,然后再按照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因女方有过错,再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根据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另你可以向女方要求损害赔偿
评论者:张琴花律师
时间:2011-03-26 10:11
如果你妻子与你离婚,至于你所提到房子,虽以妻子名义购买的,但你与你父母都出资了,该套房子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然后再进行分割。该案对财产部分不能简单地认同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以上的回复不很全面,应予以纠正。
评论者:刘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4-05 15:52
可以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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