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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判,我应怎样上诉.

湖南-长沙 06-11 02:47  悬赏 0  发布者:822660……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2年10月本人租用一台18吨压路机用于桂嘉高等级公路施工(规定18吨以下压路机禁用),合同约定,YZ18型压路机租期自2002年10月11日至2003年4月22日止,工地未完,合同续延.租金23000元/月,因雨15天未施工,租金按20000元/月.因雨不能施工,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经协商按租金为48000元,2003年2月1日至21日春节放假,2月22日至4月22日因雨依据合同约定20000元/月.因租金高于市场价格,2003年4月22日签合同,(未写机型),约定4月22日至5月22日18000元/月,5月23日至9月22日20000元/月(实际租至2004年1月15日止).2004年1月19日双方结算,本人出具欠条,具明:2002年10月11日至2004年1月15日止,YZ18压路机租金261300元,已付171500元,尚欠租金89800元,项目部工程款到位归还.因工程款未到帐,诉讼法院,经法院调查,压路机为16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一审判定对的行为够成欺诈,依据本人反诉请求,撤消合同,判令按16吨压路机支付租金.对方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认定其行为够成欺诈,认为本人未反诉,判令按欠条支付.湖南省检察院抗诉,中院再审认定:本人反诉,一审简易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重审认定:其行为够成欺诈,依据本人反诉请求,撤消合同,判令按16吨压路机支付租金.对方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认定其行为够成欺诈,认为本人工程完工,不存质量问题(经多次返工),已付部分款,认定欠条有效,判令按欠条支付.省检察院再次抗诉,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不够成欺诈,理由是因雨不能做事,减了租金,即行成了新的租金约定.显然该判决错误,我现应怎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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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6-11 20:36
是否是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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