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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主体更换,合同继续履行,现所有权主体能改变或取消合同吗?

安徽-蚌埠 03-26 16:36  悬赏 20  发布者:tDk6810 回答:(4)
我的妻子在**购物中心租赁两节柜台,那是2002年,购物中心所有权是工商局,2009年移交给商务局,当年就说我们的柜台多半截,让我们补交1000元柜台费,我们交了,没给我们发票和收据,2010年我拒绝交,后来也没交。今年又让我交,我也拒绝交,他们说你的柜台多必须补交,我说我的柜台的放置和面积是经过工商局容许的,都摆了9年了,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等合同到期我们加柜台费问题。他们说不补交柜台费就取消合同,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们该交这额外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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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6 16:39
你应该交,你当初使用这多出来的柜台就属于不当得利,应该收回,如果想继续使用,就得支付相应的对价.
回复时间: 2011-03-26 16:39
不合法。应该无条件地履行合同。
回复时间: 2011-03-26 16:52
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取消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回复时间: 2011-03-28 13:49
你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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