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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新疆-乌鲁木齐 03-26 19:00  悬赏 10  发布者:康乃馨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和哥哥从小就没了妈,父亲几年后就另外去了个老婆,我们是由两位老人一手抚养长大的(户口也在一起)。我爷爷去世15年后,我和奶奶(爷爷的第三任妻子)于2006年以奶奶的名义,由我这个孙女出钱买下了我们所住的爷爷单位的房子。当时奶奶有把房子留给我和哥哥的意愿,但当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如今奶奶和哥哥相继去世,那房子所在的楼也被拆除,改建为高层,我当时也集资买了更大面积的房子。如今,我姑妈(和奶奶没有血缘关系)说,她才是爷爷的女儿,我是孙女,继承这个房子轮不到孙女,她要和已故舅舅的妻子等亲戚合起来要向法院提出诉讼,跟我争这个房子。
     现在奶奶以前的邻居们可以作证老人当时的意愿,爷爷单位也可以作证,当时来交购房款的时候老人想要把房子留给我和哥哥的意愿。
 如果我能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我可以拥有这套房子的产权吗?我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少?希望得到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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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6 22:26
如果这个房子是你出钱并注明了你的名字,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了,
如果是你出钱,但是房子权证是你爷爷的名字,就比较麻烦,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了,你姑姑是你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如果你母亲是你爷爷的女儿,你舅舅也是法定继承人,你是外孙女,如果你妈妈还健在,你就没有继承权,如果你妈妈去世了,你可以代位继承你妈妈的份额,
你说姑姑与你的爷爷没有血缘关系是怎么回事呢?
建议在当地找律师面谈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3-27 14:12
如果你奶奶是在弥留之际表示要把房子留给你哥哥和你,你奶奶的行为属于口头立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回复时间: 2011-03-28 11:56
比较麻烦,估计要按法定继承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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