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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是否合法,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北京 06-24 16:55  悬赏 0  发布者:peilei…… 给我留言  回答:(7)
公司有这么一个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职工自动辞职,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公司无需履行告知程序:其中第九条是 因施工企业工作性质决定,职工工作地点经常流动变化。凡公司承揽工程均属职工正常工作地范围之内(包括外埠及国外工程)。公司在安排工作岗位时,以职工留存的联系方式或公司内部网络办公平台通知职工本人,职工未按通知要求到岗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五日的。现在公司要求我们去外地上班,可是我家庭有老人孩子也在上学老公是军人经常出差不在家,去不了。公司欲以这条和我解除合同不给补偿,请问各位律师,这一条符合劳动法吗,我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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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6-24 16:57
建议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6-24 17:01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5-06-24 17:02
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5-06-24 17:05
你好,不合法,变更合同内容需要经过双方同意。
回复时间: 2015-06-24 17:09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5-06-24 17:48
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5-06-24 20:22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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