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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实际工资与合同不符

辽宁-沈阳 03-30 10:19  悬赏 20  发布者:demoni…… 给我留言  回答:(1)
咨询:我的合同签定期限为一年,到期时间为11年3月31日,合同签定工资为4000/月,实际工资为3500/月,保险及公积金均按照4000基数缴费只是工资每月少500,说年底会以奖金形式补发,但年底没有兑现。现在合同到期了,公司说财务报税和扣缴保险都是按照4000的标准,而且我们发放工资都是现金形式,我没有依据证明公司给我少开工资了,老板说我是自己默认3500的工资的,说之前口头协议的年底奖金没写纸上所以根本不算,而且说我合同已经到期了,不属于公司员工,多开少开都跟他们无关。问:⒈我手里有工资条,但没有法人签字和公章,而且只有几个月的工资条,是否能证明公司少给我发放工资?⒉现在合同到期了,我如果仲裁是否超过时效?⒊像我这样情况如果仲裁是否能胜诉?
问题补充:
未扣除保险,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前工资是3500,并不是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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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30 10:24
合同工资为应发工资,你所说的实际工资如果是税后实际拿到的工资,那么公司可能并未违约,因为应发工资扣除应扣缴的税费后,实际为3500左右是正常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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