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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主体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天津 06-28 15:55  悬赏 0  发布者:以身则则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0  年 7  月,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签订了书面合 

伙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事务由甲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 

人均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签订大于2 万欧元的销售合同应当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2012 年 6 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 公司签订了一份5 万欧元的 

销售合同,A 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有对甲权限的限制约定。后其他三个合伙人得 

知该销售合同,以该销售合同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为由,向 A                                     公司主张无 

效。同年8 月,合伙人甲提出退伙,9 月,甲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 

伙。随后,合伙企业又接纳戊为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12  月,合伙企业债权 

人 B  公司就合伙人甲退伙前发生的 100 万欧元债务要求现合伙人乙、丙、丁、 

戊以及已经退伙的甲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 

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也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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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28 15:57
这只是以投资的财产来承担的,不会涉及个人财产的
回复时间: 2015-06-28 16:00
合伙企业的合伙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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