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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8月23日入职,分别于因2015年4月份在湖南驾驶公司车辆与当地摩托发生交通事故

重庆 06-29 13:0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2014年8月23日入职,分别于因2015年4月份在湖南驾驶公司车辆与当地摩托发生交通事故,5月在贵州发生车辆擦挂。湖南事故公司派人于6月份处理。贵州自己处理,并自行垫资1500元保险费。于5月23日正常离职。公司规定,离职人员每月20发放工资,由于是押月发工资,公司一共需给我发放两个月工资。6月20日领工资未果。公司提出的原因为交通事故理赔材料未交保险公司,理赔没有下来为由,拒付工资,外加公司派人到湖南处理事故的所有费用由我个人承担。请问,我是否能拿全两月工资。由于是为公司工作,我是否要承担公司派人处理湖南事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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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29 13:14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的相应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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