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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合同纪纷问题

广东-广州 04-05 00:10  悬赏 0  发布者:fanty1…… 给我留言  回答:(1)
这份合同一共涉及四方的人: 屋主,酒楼原持证人,转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甲与乙订立合同,自合同签订日起,甲将酒楼交给乙经营,交接后,乙在本年1月10号向甲支付第一笔转让款5万元。余款将在酒楼所有证件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乙在本年5月底前全部付清, 原持证人和甲都有义务必须保证酒楼所有证件都能够办理完成,否则原持证人,甲违约,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获赔损失。合同注明,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才能生效。(后来合同订立后,甲,乙 私议更改合同:乙在1月底前将所有费用(20万)付清)。所有费用未经原持证人之手,都是直接由乙付给甲!

争议地方:
1,合同只有屋主,甲,乙签名,原持证人当时不在场,所以没有签名;
2,乙方未能在1月底前付清20万;
3,甲方以乙未付清款项为理由,  拒办所有证件,直至3月份乙均未能拿到酒楼证件。

请问作为乙方的我们,如何去赢得这场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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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5 00:35
没有按照约定付款,会对乙方不利,至于原持证人没有签名这点,对方可以补办,这点对乙方来说潜在风险很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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