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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新商品房,由于临时电的原因不能交付使用。

天津-汉沽区 06-18 15:03  悬赏 10  发布者:djinwe……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们买的新建商品房。合同上注明5.1前交付业主,但由于临时电的原因现在已经晚交付1个半月。今天问了开发商的相关人员,他们说不赔付各个业主,但免收各业主的物业费+水电共计1550元左右。如果按照合同注明的赔偿应该是每日按照总房款万分之一赔付,而且还要赔付总房款的银行利息。还有合同上补充条款上写着如果是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办理相关证件等原因不予赔付。
    开发商这样做合理吗?临时电改正式电属于不可抗力吗?合同上写着这些条款合理吗?请您尽快给我回复!
谢谢
问题补充:
我需要找一些证据吗?我怕开发商找一些理由拒绝赔偿.比如说政府某部门的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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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18 15:37
属于对方违约,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解决,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09-06-18 15:28
不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起诉开发商违约。
回复时间: 2009-06-19 10:29
首先说,开发商已经违约了。他们应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免收物业费和水电1550元,其实就是开发商在承诺给你们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数额上太少了。
最后,临时电改正式电不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中有”不可抗力“这样的条款,你自己翻翻就知道了。
你只需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即可以。
回复时间: 2009-06-19 18:26
开发商未交纳有关办电费用,导致供电出现问题而迟延交付住房,责任在开发商一方,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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