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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广西-钦州 04-08 09:01  悬赏 20  发布者:方建辉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村有一块土地,属集体所有,原已出租,在原合同即将到期时,本村队长和授权代表等10人签字续租,其余村民联合上诉能有多少胜诉?需要提供哪些针对性的资料?
问题补充:
合同: 场地承包合同
甲方:钦南区康熙岭镇傍钦村委石角生产队
乙方:陈杰
为了充分发挥土地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合作的原则,甲方愿将属于本队的位于金海湾西大街旁南面场地约15亩统一承包给乙方经营使用,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地址及承包期:
承包地址位于金海湾西大街旁:南面场地,南临江边,西边现在沙场,东至基围,北靠金海湾西大街为界,共约15亩。承包金为每年伍万伍仟元正(¥55000.00)。承包期为七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承包金交纳办法:
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交纳第一年及最后一年的承包金{即一次性交纳两年租金为人民币拾壹万元正(¥110000.00)}。
三、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包期内,乙方有合理使用及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甲方不得随意干涉乙方的使用土地及正当生产经营权。
2、承包期内乙方可根据生产需要在承包的场地修建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并可对场地进行改造。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拆除毁坏房屋等固定生产生活设施,全部交还甲方。
3.乙方因故不再经营时可与甲方协商,并办理相关的合法转让手续方可进行转让。
4、每年1月1日前交纳当年承包金,乙方不能按时缴纳承包金合同终止。
四、承包期内土地被征用的处理办法:
如国家或集体征用上述土地,2011年前所有固定资产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乙方2011年后投资所受损失由征用单位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
五、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土地即交给乙方经营使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见证单位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可进行修改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                          
甲方队委代表:               








见证单位: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傍钦村民委员会
特别注明:乙方每年交给见证单位办公费陆佰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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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8 09:05
要看合同内容,是否违法
回复时间: 2011-04-08 09:23
需要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回复时间: 2011-04-08 21:14
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
回复时间: 2011-04-08 10:33
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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