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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房物业追讨第一任房主供暖费

北京-顺义区 07-15 13:08  悬赏 0  发布者:1234me 给我留言  回答:(8)
2011年与第二任房主、中介三方一起到物业办理更名手续,并签署物业合同。无人告之此房屋还有欠费,且未开具结清凭证。
入住两年后2013年,物业开始追讨08年第一任房主供暖费,当时到物业说明情况,物业取消追讨。
今年2015年,物业再次以08年欠费为由不予提供小区供冷,要求交清明年的供暖费后再行恢复供冷(物业送供暖季来年两个月的供冷)。
我能否要求物业出具证明:证明2011年欠费与我无关,今后不再影响我正常享受物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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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15 13:25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协商不成,诉讼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7-15 13:23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7-15 13:40
你好,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5-07-15 13:42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回复时间: 2015-07-15 14:16
你好,之前的欠费是否需要你支付需要结合的购房合同分析,物业不应担出尔反尔,你可以收集证据证明物业已经声明不再追讨
回复时间: 2015-07-15 15:00
你好,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方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7-15 16:01
不管合同有没有约定,物业向您主张权利都是可以的,您给物业缴费之后可以根据合同的权利义务向原来的业主追偿
回复时间: 2015-07-15 22:35
可向物业协商要求其提供证明。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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